图片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(3)_万博体育登录_万博体育manbetx3.0-手机版注册

用户名:

密码:

验证码:

2017年

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(3)

2013-11-02 09:34 点击次数 :

 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人、使用人未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履行管理、维护、修缮义务的,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,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,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  第二十六条 房屋保护和修缮过程中,需要房屋使用人临时搬出或腾退房屋,房屋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出或腾退的,房屋产权人可以与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,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对情况紧急需尽快搬出或腾退房屋的,房屋产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。 第六章 附则

 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,按照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制定本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实施细则。

  第二十八条 房屋保护和修缮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,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房屋的,还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北京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>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。

  第二十九条 本市旧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以外区域,以及旧城以外的历史文化街区、历史文化名村、名镇的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,在符合国务院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》的前提下,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。

二○○九年二月二日

房地产律师代理购买二手房 “买房一时,住房一世”
资深房地产律师为购房者代理购买二手房

关键环节律师把关,降低购房风险
只花少量的费用,省心又放心

推荐浏览:律师代理渐成京城购房时尚

继续浏览其他房地产法规:
返回目录页

(责任编辑:好日子)
文章人气:
首页 | 新闻 | 财经 | 军事 | 百科 | 科技 | 数码 | 汽车 | 游戏 | 娱乐 | 体育 | 文化 | 教育 | 房产 | 旅游 | 健康 | 女性 | 明星 | 美女